解决恶意欠薪并非必须刑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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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4:16 光明网-光明日报 |
据报道:广州市副市长苏泽群、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同时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制裁措施。 潇湘晨报刊登钟凯的评论指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等均不乏对工资债权的保护性明文规定,而民诉法、法律援助条例更有先予执行、诉讼费用减免、无偿法律援助等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措施。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 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事方法。假如法律运行的外部环境一天不改善,即使国家运用了刑罚手段,也不见得一定能够让欠薪者“罪当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