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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工程”将还欠款》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4: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一审:镇政府支付欠款

  本报记者 周滔 摄影报道

  昨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重庆盛昌雕塑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向崇州市崇阳镇政府索讨拖欠巨额工程款一案在成都中院已有审理结果:法院判崇阳镇政府支付欠款220万元

和部分利息(从2005年7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付至欠款付清时止);崇州市建设局不承担责任。盛昌公司的代理人冯律师表示,利息判得太少,他们有可能上诉。

  崇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2002年5月雕塑工程竣工后,崇阳镇政府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崇阳镇政府已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了工程款80万元,剩余款项的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2005年7月20日,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向崇阳镇政府发出律师函要求崇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此时盛昌公司已完成合同三年多,崇阳镇政府应向盛昌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崇阳镇政府赔偿盛昌公司从2005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崇州市建设局无责任

  崇阳镇镇长杨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盛昌公司索讨的300万元工程款仅是“八仙过海”作为工艺品进行的报价。除去政府已经支付的80万元,还要支付多少,需等审计局审计后才能决定。因此崇阳镇政府辩称审计未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通过审计后才支付剩余工程款,驳回崇阳镇政府的辩诉。

  收到律师函后,崇阳镇政府于2005年9月5日回函称“按照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议事纪要》第83期,此工程款已不再由崇阳镇政府承担。”因该债务转移的主体不明,且并未经债权人盛昌公司确认,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主张被告崇州建设局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其未举证证明崇州市建设局与其建立了由崇州建设局偿还崇阳镇政府所欠工程款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法院的审判,崇阳镇政府应依法支付盛昌公司工程款220万元及相关利息。

  ·双方表态·

  被告代理人:市政府应出面还款

  昨日中午,记者致电崇州市建设局局长赵聘。对于建设局免责的结果,赵局长称是“应该的”。记者问他建设局是否会资助崇阳镇政府还款,赵聘称这个不好说。

  记者给崇阳镇镇长杨林打电话时,他的手机关机,办公室工作人员说他去市上开会了。记者留下联系方式,但杨林一直没有给记者反馈信息。

  记者电话联系上被告崇阳镇政府的代理人——崇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坤其。“崇阳镇政府其实是代表崇州市政府打的官司。”陈坤其说,修建广场是崇州市政府的决策,崇阳镇政府只是执行者。由于建址在崇阳镇的地盘上,崇阳镇政府才代表市政府与盛昌公司签订合同,因此才有这法律上的责任。具体还款事宜,应由市政府来解决。

  陈坤其说,相关的政府部门已经开过会研讨还款方案,具体的实施细则他尚不清楚。

  原告律师:利息判得太少,可能上诉

  记者随后联系上盛昌公司的代理人冯律师。冯律师说,如果法院判决利息只能从2005年7月21日起算,那么盛昌公司将会损失三年来的利息50多万元。“现在盛昌公司已经面临倒闭,索要这些利息是应该的。”冯律师说,他会和当事人郭先生商量,可能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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