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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官是“公民权益的保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6:12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殷红

  张蓉芳女士是挪威王国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的特级法律顾问,11月29日~12月1日,她作为该办公室的代表,到昆明参加“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张蓉芳关于挪威行政监察官制度的发言引起了普遍关注,其间记者约请张女士就这一话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张蓉芳1970年从香港移居挪威,1987年毕业于奥斯陆大学法律系,是挪威历史上第一个获得法律学位的华人,也是供职于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惟一的外国侨民。

  行政监察官独立行使职权

  挪威的行政监察官制度始于1962年,首任行政监察官安德里阿斯·塞原是挪威最高法院法官。根据当年施行的《挪威王国议会行政监察官法》,行政监察官由议会选举产生,代表议会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行政监察官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议会干涉,也不受其他任何政府机关干涉。

  张蓉芳说,行政监察官必须具有最高法官的资格和威望,他不是政治家,也不能当选为议员,以确保履职的独立和公正。他的使命是代表议会监督全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监察机构设在政府部门监督难以奏效,大家都是一家人嘛!我们办公室设在议会,是议会的代表,也就是代表人民对行政机构进行监督。”

  挪威的行政监察官办公室对行政机构实施司法监督时,主要针对其行政和决策的合法性,通常不针对公务员个人。如果监察官发现公务员有不当行为,则可建议其他司法部门采取措施。监察官对行政程序和官员行为的监督建议具有极大的权威,“没有哪一级政府机构会置之不理,如果他们不听话,监察官会建议投诉人向法院起诉(费用由政府承担),或交由媒体监督,这很可能导致被投诉的政府下台。”

  任何公民受到行政机关不公平对待都可投诉

  法律规定,设立行政监察官的目的是“尽量确保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中不导致公民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并尽量使公民的人权获得尊重”,“任何人士如果认为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不公平对待,都可以向行政监察官投诉。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士寄给行政监察官的投诉信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检查。”

  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现有40名成员,其中27名是律师,他们专门负责处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投诉。每年接获的投诉大约在2000~2300件之间。由于挪威是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关于税收合理性的投诉较多;残障人士、失业者则多反映当地福利开支不足;公务员升迁、聘用过程中的不平等和警察、监狱管理部门的程序性失误等情况也会投诉到监察官案头。而监察官主要关注的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结果是否公平,行政过程是否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某座城市规定了建筑物的高度,而当地政府又批准某户人家的超高建筑,监察官接到居民投诉后将调查政府这项许可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并启动强制性的“建议”,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公民权益的保护人

  在挪威,行政监察官被称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人”,对那些被剥夺的人身自由的人来说,这一称谓更加亲切。

  行政监察官办公室每年接到的投诉案件中,约有5%~10%来自囚犯,他们认为警察局和公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程序不当。其中最普遍的投诉是办事时间太长、不及时回复,或态度欠佳,或没有给公民及时提供依照法律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和知情权不够。此时,监察官办公室会立即作出反应。

  2004年,监察官办公室受理了两起投诉:两名囚犯被安排住在一个单人牢房里和多名囚犯共同住在一个大牢房里服刑,他们认为违背了法律———根据挪威《刑罚执行法》,每个囚犯都有权单独居住,除非健康状况不允许或牢房短缺。监察官就此质询司法部,后者很快作出解释,表明这只是暂时性措施,监狱也证实他们将随时观察囚犯的情况,如有问题将马上停止这样的安排。监察官要求司法部和监狱尽量减少这样的安排,一旦监狱条件改善应立即终止这种做法。监察官还批判过奥斯陆警方不应该将审前羁押的人士超期限滞留在警察局的拘留室,而法律规定这些人应送到监狱候审,警方赶快解释事出有因:当地监狱正在装修,牢房严重短缺,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本报昆明12月1日电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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