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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禁止八种给企业增加负担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1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八种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包括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强制企

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

  有八种“增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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