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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首次纳入问责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成都12月1日电 胡强 记者张晓东 为有效治理公务人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记者今天获悉,经四川省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正式在该省全面实施。据了解,这是四川省首个综合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它首次将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等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出现的过错,纳入追究范围。

  据介绍,长期以来,一些公务人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影响不好却又难以追究。这类问题,占了四川省监察部门每年受理的信访投诉的一半。而有的地方盲目谈问责,甚至“问责泛滥”,有的“不在状态”就免职,有的出了问题“一免了之”,不查不问。对此,一方面要强调问责,另一方面问责也要规范。

  据了解,该办法的制定共历时两年,反复征求了四川省人大、各市州和有关方面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内容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

  其中,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问责范围成为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规定,制定发布“红头文件”,凡有“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行政首长问责制。据四川省监察厅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这些规定直指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比如,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都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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