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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叫苦 执行手段穷尽怎能说司法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11月19日一早,记者就坐在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封永安的办公室里,请他谈谈县法院的执行工作。

  延川县是个贫困县,每年需要执行的案件有一百二三十件,标的都不是很高,可总有一二十件案子执行不下去。这就是说,每年总有一二十个当事人要拿着法律白条过年。虽说钱不多,可笔笔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封永安正要给记者细说院里的执行工作时,办公室的门被人敲开了。封永安对记者说,这就是个被执行人,案子判了快一年了,就是执行不下去。那人叫梁安平,是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今天来,是封永安约他来谈执行工作的。

  梁经理的案子咋执行

  梁经理的公司是个改制企业,改制前叫延川县农机公司,是个国有企业。1996年和1998年,当时的公司领导以公司办公楼作抵押,分两次向县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和50万元。1999年企业改制后,这两笔贷款就转到了梁经理的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头上。2003年,县里规划要建个广场,那座作为抵押物的大楼刚好在拆除的范围内。拆的时候,银行的人两次到拆除现场阻拦,也没拦下。

  银行贷出去的钱,不能说收不回来就收不回来。于是,银行就找梁经理的公司要账。梁经理的公司效益也不大好,70万元再加上这么多年的利息也不是一个小数目,梁经理的公司没能力偿还。于是,县农行于去年10月以借贷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经理的公司偿还贷款70万元及利息。去年12月,法院判梁经理的公司偿还县农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连梁经理都认为这判决公正,没说的。可是,让他上哪儿弄那些钱呵!政府凭什么拆了楼还一点儿补偿都不给?今年4月,县农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梁经理的公司实在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梁经理能做到的就是有个好态度,执行局的封永安局长随时都可以找他,和他谈执行问题。

  记者问封永安,这案子咋执行?封永安说,想办法吧。再问,啥时能执行?封永安摇摇头,没有回答。

  乡政府和村委会岂能搞特殊

  封永安说,他来执行局工作以来,难以执行的案子中,涉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占了不少。这些案子多是拖欠工程款,或者不还吃喝费的案子。

  王建华是个小商贩,在县城开了家烟酒店,平时做的都是两包烟一瓶酒的小买卖,土岗乡政府和文安驿乡政府的领导只要进城总要光顾他的小店。只是这些领导从来不付现金,装好烟,提上酒,留下一句话:还是记账,给你签个字儿,没不了你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记账的传统却没变。直到有一天,王建华的生意周转不开了,他这才打算收账。清了清账目,两个乡政府各欠他一万多元。这两万多元钱在2001年的陕北川道上,对于一个小商贩可是笔不小的数目。他去找那些赊过他烟酒的领导,前任的让他找后任,后任的说,前任的账他不清楚,都是为公家做事,不会赖账的。话是这么说,可谁也不真掏哪怕一分钱。

  2001年9月,王建华将两个乡政府告到了法院。两个乡政府也都认账,法院便判他们偿还王建华的烟酒钱。可是判决生效后,两个乡政府就是不履行判决。理由就一句话:没钱,咋还?

  接到王建华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局分别派员去这两个乡政府做工作。可是,乡领导还是那句话:没钱,咋还?法院只好冻结了他们的银行账户,准备从银行直接划出钱,还给王建华。

  没等划出钱,县领导的电话就追来了。你法院怎么能冻结乡政府的账户?冻结了,乡里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咋个解决?快快解冻。封永安不能不听县上的话,可判决不执行怎么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于是,县法院提请中级法院提级执行,以避开地方的干扰。

  后来,中级法院指定延长县法院来执行这个案子。结果人家三下两下就把这个案子执行了。

  单位不清楚协助执行义务

  封永安说,这几天,执行局正在执行一个负连带责任的赔偿案,可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领导不懂法,法院判决没能执行。

  林业局的司机交通肇事,法院审理后,判决林业局赔偿受害人8万元,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2万元。因肇事司机没钱赔偿,林业局要负连带责任。执行局派员去执行林业局的账户时,有义务协作的单位———县会计结算中心不让执行局法官划款,尽管法官出示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协助执行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有义务协助执行人员工作。县会计结算中心负责人说,林业局该出的钱出了,凭什么判司机个人该赔的钱要单位出?执行法官给他解释负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哪知道这领导听了后说,你讲的,我们解不下(理解不了),等几天,我们解下了(理解了)再说。已经过了好几天,直到11月19日记者来的这天,会计结算中心的领导还没有解下什么是连带责任,因此款子自然也不能划!

  不能说法律不公正

  案件胜诉了,判决就一定能执行么?封永安说,不一定。案子胜诉了,只是表明法院确认了你的这种权利,能不能执行,还要看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因此,这个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来承担,而不是由法院来承担。

  封永安说,早些年在执行马家河乡中塬村高春梅与高海林、高世杰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依据法院判决,高海林的父亲高世杰应赔偿高春梅各项经济损失七千多元。可是在执行时,高世杰因经济困难无钱履行,同意将自己的三孔窑洞及果园以物抵债或托管经营若干年,而高春梅坚决不同意,坚持只要现金不要财物。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先后进村11次,对高世杰司法拘留3次,对高海林司法拘留1次,穷尽了执行手段,只执行了1500元,能说法律不公正么?因此,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就要考虑对方有无最终履行判决的能力?要根据对方的情况考虑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这就是风险意识,打官司就要有这个风险意识。因此,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不全是法院的问题。

  很多人有这样的观念:法院的判决要百分之百地执行,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封永安说,不是这样的,应当是,只要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法律就是公正的。

  判决难执行问题出在哪儿

  封永安认为,执行局设在法院内部,起不到对审判的监督作用。比如,在执行某一起案件的判决时,执行人员可能认为审判人员判的案子有问题。要不要监督?都在一个院子里办公,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就你水平高?一般执行人员遇上这类的事也就过去了,就是提出来了,还要通过院长启动再审程序,过程很复杂,有多少人愿意找这个麻烦?因此执行局的人事关系还是垂直管理好,但这是体制问题,不是说变就能变的。

  还有法律滞后的问题。目前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规定对于解决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还是不够的,所以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以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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