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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一道防线提供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韩萍

  2005年12月1日,《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突出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费用,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立法背景

  据了解,青海省每年的调解案件为三万多件。多年来,该省人民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总结了一批相当成功的经验。为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适应新形式的发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把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固定下来,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条例》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过程中,青海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员会会同青海省司法厅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对有些重要问题还多次与省法院、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座谈商讨,取得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2005年9月23日,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新时期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措施上给予了重点倾斜,使《条例》显现出较高的立法价值和较强的操作性。

  制度保障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附则。《条例》结合青海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性纠纷的原则;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以及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和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较为详细地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

  《条例》明确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以下基本条件:(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需的场所;(二)人民调解委员工会的印章和标牌;(三)纠纷受理、调解、回访记录簿及统计表册;(四)其他必要的工作设施”。

  经费保障

  该《条例》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原则是谁设立组织、谁解决经费。但是,青海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贫困地区的经费难以保障,并由此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2004年9月29日,青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青办发(2004)第48号文件,转发了青海省司法厅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规定,为确保人民调解各项工作的落实,省州(地、市)、县要按照当地人口每人每年0.03元核拨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按人口计算,核拨经费不足2000元的,补退2000元),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2004年11月4日,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就两办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了专门部署,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正式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这次出台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经费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解决。有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在全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这也是《条例》重点突破之所在。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该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对青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对构建“和谐青海”和创建“平安青海”,都将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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