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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执法衔接要从完善立法入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54 检察日报

  如何对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机关查办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进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顺当衔接,已经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

  “衔接”不畅问题,纵然有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因素,我认为最为关键的一条就是制度设计上的不科学,没有解决好“应然”(谁来做)与“实然”(怎样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权与检察权没理清,即没有明确对于行政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审查权的行使

主体。二是运作方式不规范。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应受的处罚,没有司法层面上的明确规定,缺失强有力的外部制约。三是运行机制不科学。检察机关掌握信息渠道不畅,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不能享有“衔接”的引导和主导权。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问题说到底是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权力交割和管辖分工的关系问题。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下的权力相对独立又相互制衡原则,限制行政权无限膨胀、约束乏力的现象,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解决行政权异化最有效的办法。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必须尽快完善行政检察立法,健全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赋予检察机关前置检察监督权。有必要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制度,适当拓展检察院的行政执法监督权,让检察机关直接介入行政执法案件,启动侦查程序,而不以行政机关的处理为必然的前置程序。当案件在罪与非罪之间、性质难以界定时,抑或相关适用的法律难以把握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的讨论与侦查;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派员介入侦查,直接进行立案查办。

  2.完善立案监督制度。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必须将行政机关的立案问题纳入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将本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以行政处罚取代。从对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监督方面看,侧重点应放在健全移送制度。

  3.建立提交人大常委会裁决制度。可以在人大常委会内设部门增加一项职责,即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有异议的案件享有裁判权,负责听取检、行双方对某一特定案件情况的专题汇报,作出相应的裁决并下发执行或移交案件裁决书。

  (作者为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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