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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机制纠防超期羁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54 检察日报

  超期羁押是指刑事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长期以来,“前清后超、边清边超、屡清屡超”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成为与刑讯逼供、证人拒证并称的三大刑事诉讼难题之一。实践证明,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集中清理,只能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因此,寻求建立和完善一套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必然选择。

  在现阶段,建立和完善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必须包含预防机制、发现机制、监督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一)预防机制。预防机制是指针对办案单位建立的防止办案单位超期办案的制度和措施。内容包括:及时提醒办案机关按期结案;建立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进行预警催办;检查督促有关办案机关及时换押;严控各类情形的办案期限延长;规范司法机关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

  (二)发现机制。发现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发现超期羁押案件的措施和手段。内容包括:看守所报告。把监督看守所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报告羁押期限情况作为工作重点;接受投诉。落实告知制度,便于在押人员及其亲属自行发现超期羁押并向检察机关报告;自行发现。通过设立羁押期限情况台账和羁押期限一览表等措施,及时发现出现的超押案件。

  (三)监督纠正机制。监督纠正机制是指超期羁押发生后,监督办案机关纠正违法的制度和措施。内容包括:由与侦查、审判机关相对应的检察机关负责督办;对到期不能结案的案件,在羁押期限届满前,视案件情况建议办案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办理延期手续或释放;在羁押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仍未改变强制措施或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及时向办案单位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办案机关未及时纠正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并请求有关上级机关或部门督办。

  (四)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具有预防和监督纠正的一般功能,是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的当然内容。在超期羁押责任追究中,必须确立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超期羁押的调查权、认定权、建议权及督办权。对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制作《检察建议书》,连同调查报告一同交由责任追究机关,建议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作者系山东省检察院干部)

  组稿:李国明 孔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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