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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施“重典” “有偿选号”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9:20 南方日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分组审议

  道路交通施“重典”“有偿选号”起争议

  本报讯(记者/徐林通讯员/任宣)广东车辆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发生率占全国很大比例。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建议,

应对广东道路交通施以“重典”,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另外,鉴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来源缺乏,有委员再次提出应把“有偿选号”这一广东亮点写入《条例》。

  合理慎重设置处罚

  在近两日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对广东日益增加的交通负担和混乱的交通状况表示担忧,他们认为,管理交通要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重处罚,施以“重典”,《条例》应对此有所体现。

  张圣钦委员认为,在制订条例时确定的“上位法禁止但未设置处罚的,不应设置处罚”的指导思想较为不妥,不应一概而论。广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慎重地设置处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伟鸿也谈到,有的学校用一辆19座中巴运载了56个学生上学,超载了300%,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面对这种情况,对超载的罚款应当加重,加大威慑力。

  另外,王旭东委员认为,条例处罚的设置应按从轻到重的顺序、同类合并的原则,理顺逻辑和条理。

  “有偿选号”应予保留?

  《条例》一审时,关于将“有偿选号”写入《条例》引起了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考虑到“有偿选号”存在提倡什么的问题,存在法规对思想、观念的规范和导向问题,必须慎重,因此二审稿中删除了相关内容。

  但在审议中张圣钦委员再次提出应将“有偿选号”予以保留,因为这一措施可以有效解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是广东制定《条例》的一大亮点。

  有关部门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介绍,救助基金主要有以下来源: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但我省交通事故较多,资金缺口巨大,以上来源未必能够保证支出,将有偿选号写入《条例》有利于救助基金的筹集,同时也为规范“有偿选号”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对“有偿选号”写入《条例》表示反对的委员则认为,法律的思想导向问题非常严肃应该慎重,不应随便写入。除此以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孟昱还指出,有偿选号并将所得资金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政府部门的事项,可以由政府制定规章去实施,没有必要写进地方法规。

  电子监控不要“遮掩”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不明显,很多时候超速了都不知道”,“一些复杂的三叉路口没有合理的警示标志,如果再赶上施工,开车经过常常提心吊胆”……

  谈到交通标志的设置问题,黄伟鸿提出应在《条例》中增加一款: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行驶速度限制标志。王英刚委员则提出,在三岔路口等交通事故多发地段,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在显要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在现有的道路上修建或补上警示标志,以提醒司机提高警惕。

  另外,针对高速公路电子监控设备“遮遮掩掩”、安装位置比较隐蔽的现象,黄伟鸿提出,电子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高速公路的明显位置,并以明显标志加以警示,才能起到制止车辆超速的威慑作用。同时,要明确车辆超速罚款所得应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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