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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下月实施新规 禁止住改商范围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9:3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曾文琼实习生柯晓颖)禁止住改商的范围将会扩大,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否则将依法作违法建设处理。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城市规划局拟定的《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制定的《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禁止住改商的范围扩大

  《意见》与《办法》相比,禁止住改商的范围扩大明显。《意见》规定,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作为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市政公用、教育、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其次,无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内、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相邻住宅楼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也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用于经营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易燃易爆危险的项目。另外如果改变该建筑物将严重影响交通,也不允许改变。

  而旧的《办法》只规定住宅区或者单体住宅建筑内,不得改作经营饮食、娱乐、车辆维修、车辆清洗、医院、私人诊所等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污染或者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行业。

  新的《意见》对不能改变住宅功能的批建年限没有规定,但旧《办法》则要求1997年4月1日之后,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区或者单体住宅建筑之内的;1988年1月1日之后、1997年4月1日之前,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区和单体住宅建筑之内的,并且住宅区或者单体住宅建筑位于15米以下(含15米)现有或者规划道路两侧第一线的不得改变住宅用途。

  临建改变功能不得超过2年

  根据《意见》,房屋出租人或者所有权人如果不按照房屋规划用途出租或自用,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改变房屋规划用途使用,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但永久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临时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期限不得超过该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临时使用期满前,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延期,临时使用期满后不得继续改变使用功能。临时使用期内,如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恢复原规划审批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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