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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领取生产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0:06 红网-三湘都市报

  长沙李先生致电本报询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我公司未申办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擅自加工生产铝合金建筑外窗,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为由,对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请问,质监部门是否有权依该办法处罚?建筑企业加工安装建筑外窗是否需要申办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

  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4种建筑外窗须领证

  关于“建筑企业加工安装建筑外窗是否需要申办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疑问。

  国务院已于1984年4月7日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2005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而《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外窗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

  查处权在省级质监部门

  关于“质监部门是否有权依该办法处罚”的疑问。

  根据《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谈金燕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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