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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我要福利,我要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0: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江门讯(记者罗爱萍、周颖实习生李姗姗、谢丽蓉)昨天,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的第一天,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的24名出嫁女专门来到了蓬江区法院的立案庭起诉,寻求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新规定对出嫁女权益的保护。

  案由:出嫁女被取消分红权

  据了解,这24名出嫁女所遭遇的被乡规民约侵犯其权益的情况大同小异。梁女士是24人中为争取权益最积极和努力奔走的一位,也是最熟悉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

  她说,24人全来自桐井乡各自然村,婚后都因当时的户籍政策问题而无法把户口迁入夫家。之前,她们一直享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鱼塘承包款分红”等福利,连换届选举时也具有“选民资格证”,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然而,2003年的2月26日,村委会通过了《桐井村委会关于户口管理及村民小组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以其中一条“本村农业户口的出嫁女户口不迁出,以婚姻登记日为准,一年后取消其分配权,户口可保留在本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剥夺了其分红收益权。

  之后,24人向棠下镇政府要求行政干预。2005年7月11日,镇政府向桐井村发出书面整改责令书,限令村委会在接到责令书后60天内对收益分配暂行规定中的不合法条款进行整改。但桐井村委会取消了旧的“暂行规定”后,又公布了一份在出嫁女收益分配权问题上内容并没有改动的新的“暂行规定”。梁女士等人遭遇的不公并没有因行政干预的介入而得到解决。

  当时,梁女士等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广东各地法院对出嫁女的问题的做法并不统一。就江门地区来说,法院此前未曾受理过出嫁女问题的案件。

  进展:证件不齐全未立案

  昨天上午9时,24名出嫁女的家属或者本人来到了蓬江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中,她们将桐井村民委员会及村委会的有关人员都列为被告,并提出希望法院责令桐井村民委员会纠正错误的“暂行规定”、追究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不作为的诉讼请求。

  梁女士说,他们多次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解释清楚原委,但均未得到答复,因此要将村委会相关的负责人列为被告。

  不过,昨天她们的起诉还遭遇了点点波折,主要是她们不太熟悉立案程序。有的出嫁女只是口头委托家属起诉,有的还未在起诉状签名,有的还忘记带身份证等,法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或复印件都不齐全,未能满足法院立案的要求,所以她们虽然忙乎了一整天,仍未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需要回家补充各种材料。

  梁女士说,明天会办齐各种手续,8时30分准时到法院立案。虽然不熟悉法律程序,但她们不打算请律师代理,从24中人选派代表代理这件案件即可。

  法规链接

  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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