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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情”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0:42 滇池晨报

  人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这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言,其意并非是指法律应藐视人的善良情感与愿望。从“全国模范法官”金桂兰的优秀事迹中,我们就看到了法律“有情”、“重情”的一面。不信,你可以从她审理的案件中找到答案。

  伍某与林某因为5000元的债务打官司,在法庭上为应该归还的数额和应计的利息争得面红耳赤。金桂兰从他们是亲戚入手,启发两个人各让一步,原告和被告当场在法庭

达成协议,原告免了被告部分债务,被告也当庭还清了原告其余的钱。一对夫妻到法院要求离婚,金桂兰了解到他们是因为一件小事赌气,没有轻易判决,劝说双方要心胸开阔些,都为对方想一想。并跟踪做工作,使这对赌气的夫妻重归于好……

  一般来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矛盾纠纷自己已经无法解决了,才来要求法庭审理判决的。但是,有的案件,即便是法官在审案时,也未必就能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矛盾得到根本解决。这就要求法官在审案时,既要依法分清是非曲直,也要以情感去打动人,在法理和情感上都接受判决。据统计,金桂兰十几年来审理的1000多起案件中,90%以上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就意味着,在她这里,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利用,解决社会矛盾的司法成本最低。金桂兰是这样说的:“两口子打架、邻里纠纷、婆媳不和的,都不是啥大事,若强行判决,当事人就该结仇了,讲明了理儿,帮他们把疙瘩解开,多好啊!我的‘绝招’就是诚心、耐心和热心。将心比心,一切就好办了!”这便是“无情”法律的“有情”操作。

  法律是有情的,还不仅仅体现在“两口子打架、邻里纠纷、婆媳不和”这些小事上,体现在要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上,还体现在对违法者和犯罪分子的惩戒上。指出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其改正的途径,守法的好处,让犯罪分子认识到犯罪根源,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从心底接受惩处,通过改造,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其实“法律是无情的”与“法律是有情的”,二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对立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对任何人,法律都是公正严肃、铁面无私的,违法就要受到追究,这便是法律的“无情”。但尊重人情、人性,尊重人间一切美好、善良的愿望与事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包括维护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权益,则是法律的“有情”。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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