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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不考察造成损失照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0:5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8月30日,罗山法院审结一起因签订合同不考察实际情况造成违约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案,法院判决蒋成赔偿史强经济损失16.94万元及利息。

  2003年3月,蒋成根据与武汉市桥口绿源育苗经理部签订的种植合同,又以本人及其媳妇姚丽的名义与史强签订了树苗种植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蒋成提供树苗75万株并负责回收,史强负责管理育苗,对回收的价格及违约责任作了具体约定,签订合同时,姚丽未到现

场,亦未办理授权委托书,其名字系蒋成代签。合同签订后,蒋成将80万株树苗运到史强处,史强即组织人员,平整土地,栽种树苗,精心管理,树苗长势良好。2004年2月,蒋成电话通知史强,让其开始取树苗,并派其妻弟到现场督工。史强共取出2.6米高树苗54.5万株,2.6米以下高树苗21.8万株。在取树苗期间,史强多次催促蒋成来运货,而蒋成一推再推。大量树苗干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另外,2003年育苗期间,蒋成付给史强资金3.3万元。诉讼中,蒋成给史强家留下一封信称史强的损失他认可,要求史强撤诉与其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强依合同要求及蒋成要求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蒋成在预先未考察好的情况下与史强签订合同,由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蒋成不能按期来车运货,给史强造成16.94万元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⑩4(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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