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新《条例》实施第一天 我市城管部门全面整顿市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1:05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曾春乐)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市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也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共同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条例》实施的第一天,就积极依法对市区部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检查。

  昨天上午,记者随同执法人员来到市区金涛庄衡山市场周边商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沿着道路两侧的临街店面向经营者发放宣传资料,并有针对性地将《条例》的相关内容向经营者解释说明。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衡山市场门口一规模较大的水果摊违章搭设了遮阳棚,占用人行道经营。执法人员对其违章占道经营的面积进行测量后,根据新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据龙湖执法局二中队的主要负责人称,执法人员将对限期整改的铺面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将根据《条例》的规定,按其违章占道经营的面积计算罚款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蔡英、林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