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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字达成调解协议 拒收调解书不影响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2:00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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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李女士和小崔因经济纠纷闹上法庭,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就在法官向李女士送达调解书时,李女士觉得该协议对自己明显不利,拒收调解书。今年3月,法院向李女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李女士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李女士咨询:没有签收调解书,调解协议也能生效吗?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认为:虽然李女士没有签收调解书,但调解协议也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李女士没有签收调解书,但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李女士和小崔均应按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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