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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劳动监察大队“十不准”严肃工作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3:36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日前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的“十不准”行为准则,要求每一位党员干部和职工要身体力行,发挥劳动保障排头兵作用。

  “十不准”为:不准超越职权范围执法;不准在非公务场合身着监察服装和使用监察证件;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

何费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单位的车辆;不准占用被检单位的通讯设备和办公用具;不准泄露被检单位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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