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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烟产品含高量尼古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2:35 北京晨报

  戒烟产品不含此类型

  专家疑广告打擦边球

  最近,一种新型戒烟产品频频在电视广告中出现。该产品外形类似普通雪茄,吸食的时候也会产生烟雾。据广告称,这是一种非燃烧型香烟替代品,“玄机”就在于它的烟弹
,烟弹中含有纯尼古丁,浓度分为高、中、低、无四个档次,由于采用的是电子雾化方式,看起来烟雾缭绕的“香烟”其实并没燃烧,因此,也就不会产生焦油、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能大大降低对人体的危害,从而达到戒烟的目的。在这则广告中,电视画面上还反复出现明星和自称企业家的人士吸食这种替代品的镜头。

  厂家声称 尼古丁对人体没有害处

  记者拨打了厂家的客服电话,工作人员介绍说,广告上出现的这种普通烟型990元一套,包括一个电子烟体、充电电池和充电器,还有36个尼古丁含量不同的烟弹,烟弹的组合是随机的。“如果用了一段时间,觉得还需要某种浓度的,可以单独购买。”工作人员热情地介绍说,“高等尼古丁单价12元,中等11元,低等和不含10元。”

  经询问得知,烟弹中尼古丁含量高的18毫克,中等的14毫克、低等的11毫克。当记者对如此高的含量表示疑问时,工作人员急忙解释说:“一般人都认为香烟里尼古丁有害,其实不对,真正有害的是香烟燃烧时释放的焦油。”为让记者放心,她补充道,“就连我们平常吃的

西红柿都含有尼古丁。”

  这种产品是否真能促成戒烟,记者在广告上和工作人员那儿又得到截然不同的说法。在广告中,声称“按依赖性强的吸烟者所需要的最长戒烟时间计算”,戒烟可以分为四个步骤:按照正常使用习惯使用6周高烟碱含量烟弹,再使用12周的中含量烟弹,接着转为使用4周的低含量烟弹,最后使用3周不含烟碱的烟弹,就可以达到完全戒烟的目的。

  按照这个计划,一个“瘾君子”最长需要2年可以戒烟。但当记者询问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一再表示,每个人的烟瘾程度不同,需要的量和时间也不同,她无法给顾客一个明确的戒烟时间。

  专家反驳 “模仿型”戒烟产品效果不佳

  纯尼古丁能否用于戒烟产品中?记者咨询了安贞

医院的戒烟专家杨晓辉,她解释说,尼古丁替代法是世界卫生组织所认可的一种戒烟方法,但在该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贴片、含片等5种形式,并不包括这种产品类型。

  “我不主张使用这种类型的产品。”杨大夫解释说,“为什么大家戒烟这么难?除了生理上的成瘾,还包括社会、心理方面的综合因素,用这种产品,连外型、吸食手势都不能摆脱真正香烟的影子,不是最适合的戒烟手段。”

  至于工作人员所称的“尼古丁无害”,杨大夫一口否定:“当然有害,一定浓度的尼古丁甚至可以置人于死地,而18毫克的含量也算是比较高的,我们日常食用的蔬菜中的尼古丁含量微乎其微,不能类比。”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每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含量基本在2.5毫克左右,低尼古丁的在1.2以下,而市面上的尼古丁替代品一般不含有高浓度的尼古丁,它们提供的尼古丁总剂量是香烟的三分之一到一半。

  律师观点 尼古丁产品不应上广告

  这样的广告是否允许在电视广告中出现呢?岳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正因为烟草中含有尼古丁,国家才明文规定在广告中禁止,因此,对于这种含有尼古丁、并反复出现“吸食”镜头的戒烟产品广告,有关部门有责任尽快采取措施加以监管。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兴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盲区,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对戒烟产品很难定性,等于让厂家打了一个擦边球。但他认为,就产品中含有纯尼古丁成分这一依据,这种产品可视为“相关烟草广告”,如果反复在大众媒体上播出,首先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对广告法规的规范和管理也不利,有关部门应该进行强制限制。

  记者对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表示,烟草类广告禁止在大众媒体上播出,但对于含有纯尼古丁的戒烟产品如何归类、界定,应该由属地监管,国家工商局不直接办案。记者随即拨打了北京市工商局的电话,工作人员以“没看到这则广告,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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