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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罚款数额考核交警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5: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法制日报报道一直以来,交警查扣驾照数量和完成罚款指标,是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开执行的一个“秘密任务”。但是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将成为规范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铁律”———谁给交警分配罚款指标谁违法。这是甘肃省人大日前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内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此规定作为甘肃省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彻底改变以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指出: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03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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