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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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7:3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张鹤)记者从宁波外汇管理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2月1日起,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将纳入外债管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也将纳入外债管理,同时将简化办理手续。 《通知》要求,一是将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二是规范了外资比例25% 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三是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则纳入外债管理。四是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