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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贷款1.5亿元 挪用公款1.48亿元 特大诈骗银行贷款 挪用公款案二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8:19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 12月1日,省高院对廖云峰等特大诈骗银行、挪用公款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廖云峰等7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2年起,被告人廖云峰、刘宫嫦先后在贵阳、北京等地成立的贵州黔能电气工程公司、贵州省军电建设集团公司等17家公司,多为虚假出资注册的私营企业。这些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股东等组成人员基本是虚设,其入股资金为虚构编造。廖

云峰及同案被告人、原贵阳太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总裁刘萍指使他人采取编造申请贷款理由、提供虚假资料、各公司间相互虚假担保等手段,向多家银行骗取贷款。至2002年1月,上述17家公司共欠贷款1.5亿余元,被用于炒股、购买高档住房、豪华轿车等高消费,骗取银行贷款7611.1万元。

  2000年7月,廖云峰与同案被告人、股市操盘手凌云成、原贵阳市农业银行白云支行副行长马怀昌、原贵州证券公司新华路营业部主任张丽霞商议,以贷款形式向农行白云支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廖云峰个人炒股。事后,马怀昌向廖云峰借款7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000年9月,被告人马怀昌采取逆向操作方法先后将银行1.28亿元划到了廖云峰、刘萍账户上。法院认为,廖云峰等人利用马怀昌的职务便利,以贷款的方式将1.48亿元资金挪用炒股,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法院还查明,廖云峰、刘宫嫦犯有行贿罪。

  该案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廖云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怀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刘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刘宫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3名被告人,也都被判处5至3年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廖云峰等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李云超 杨磊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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