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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撤销后仍遭网上通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9:0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木子

  【金陵晚报报道】 因为经济纠纷,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戴某被立案侦查。不久,事情得以解决,戴某也恢复了自由身。哪知,“在逃人员”的身份却不知何因仍挂在网上通缉犯一栏内。为此,戴某走到哪儿都备受警方关注,事业、家庭濒临危机。无奈之下,他将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告上了白下法院。

  据戴国平介绍,1996年,他被广东一家保健品集团聘为副总兼南京分公司经理,后集团让各家分公司独立核算,并与各分公司负责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承包合同。2000年6月,随着集团领导层的变更,新领导突然与各分公司清算债务,并称南京分公司欠他们400多万,对此,他未予理睬。合同到期后,他便另谋发展创立了自己的品牌。

  2001年5月,集团突然向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报案,说南京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在2001年2、3月份,在江苏市场上发现大量假冒该公司产品,价值高达400多万,怀疑戴先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要求立案查处。

  紧接着,戴国平被连平县公安局民警带走,其家人收到了《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后经协商,戴国平与集团达成协议,之后,他拿到了连平县公安局发放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因案件撤销,戴先生被解除监视居住。

  回到南京后,戴国平接二连三地遇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2003年9月的晚上,在家休息的他突然被民警带到了南京公安局玄武分局锁金村派出所,理由就是:他是网上在逃人员。看着网上通缉犯的照片,戴国平蒙了,后经与连平县公安局电话核实,他才恢复了自由。

  此事之后,戴国平了解到,原来早在2001年的时候,连平县公安局就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对他进行“立案侦查”,并在当年将他列为公安部网上“在逃人员”。2003年4月25日,连平县公安局虽然撤销了案件,但并没有在公安部局域网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中对他的“在逃”信息进行删除。

  因为这“网上通辑犯”的事,戴国平的事业、家庭均受到了影响,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广东连平县公安局告到了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昨日,白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

  原告:事发后,我多次联系连平县公安局,要求他们立即从公安网上删除对自己的通缉,对方一直说已经撤销了。但他们没有完全删除我的信息,至今网上还有我的“在逃信息”,在驾驶员车辆档案网、国内旅客登记网和户籍身份网内,我还是“在逃人员”。

  被代: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侦查手段,当原告被抓后,我局已按规定报刑侦技术部门录入撤销系统。同年9月,原告在当地被作为在逃人员受到公安机关盘查时,我局再次明确告知刑侦技术部门,要求他们应向上级呈报落实撤销原告网上在逃信息,从此以后,我省公安网已没有原告在逃信息。

  审判长:“在逃”信息你们有无撤销?

  被代:我们已经于4月18日上报撤销。

  审判长:广东网是否与全国网络相联?

  被代:相联的。审判长:为什么广东网上没有,而其他地区的网上还有?

  被代:不清楚。审判长:消除名单是不是你们的职责?

  被代:消除我们已上报。根据我们提供的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撤销在逃人员申请书,可以证明我局及时录入和解除原告在逃信息的事实。

  原告:撤销在逃人员申请书,只是申请而不是撤销,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撤销了,也就是说被告的行政行为一直在延续,单凭申请书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已经停止。

  被告:如果原告认为我局对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错误拘留时,依法“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要求确认是否违法,当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时,依法可以提出申诉。

  原告:“通缉犯”的消息传开后,一些朋友纷纷前来询问,我的生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公司里的员工听说经理成了“通缉犯”后,纷纷跳槽,人数也由以前的100多名减少到几人,我妻子也因此与我离婚。不管如何,我的身份仍是网上“通缉犯”,不管哪个环节的问题,你们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宣布,合议庭成员将对案件证据作出审查,择日做出宣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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