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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9:44 南方日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省委常委;

  2.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4.我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6.地级以上市由市委书记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而副主任中没有省十届人大代表的,该市人大常委会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中没有省十届人大代表的,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7.曾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

  8.出席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九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9.地级以上市的市委书记、市长;

  10.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11.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

  12.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及其各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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