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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0:05 法制日报

  本网天津12月1日电 记者王继然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从今日起实施。

  该法规规定,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五种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属于重大群体性上访的;对重大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分歧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听证由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并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此外,信访听证参加人员包括信访人和直接利

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涉及的行政机关人员、证人、书记员以及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合议组组成人员。听证合议组由听证主持人、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和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

  该项法规定还明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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