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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输供电企业须申办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0:05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张英华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今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就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要求从事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分别提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区域电监局或者城市电监办。

  公告告知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电网公司,应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其他从事发电和供电业务的企业向所在省份城市电监办提出申请,所在省份尚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可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提出申请。

  国家电监委在公告中还就申请事宜,公布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以备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咨询,同时还公布了华北、东北、华东、南方、华中、西北电监局,以及杭州、成都、昆明、贵阳电监办的联系方式,以备电力企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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