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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促销:还有多少灰色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0: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昨日,记者接到市民钟先生报料,称前几天某电器连锁商推出“生日就送”的活动,但去到才发现,要拿奖真是困难重重。事实上,近年来,零售市场各种促销活动愈演愈烈,打折、返券、返现、抽奖、限时抢购,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其中。业内戏称,几乎发展到“无店不打折,无店不促销”的境地。有的减价促销商品只有一两件,消费者根本就无法买到;有的甚至常年打折,让消费者搞不清楚商品或服务的真正价值所在。

  专家指出,这些促销行为可能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有的促销甚至涉嫌欺诈。而商务部不久前向业界公开征求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的意见,拟进一步规范零售促销行为。

  “无店不打折,无店不促销”已是商场上司空见怪的现象,但一些消费者发现口号与内容不相符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损招一:拿奖先要过重重关卡

  市民钟先生向本报记者报料,前几天某电器连锁商华南周年庆推出了“生日就送”的活动,标称只要是同月同日生日的消费者就可以获得抽奖的资格,但等他专程到现场准备参加这活动时才发现,并没有广告说的这么容易。销售小姐告诉他,同年同月的消费者必须先填详细个人资料,“首先你得参加首轮抽签,抽中了才能获得进入抽奖的行列。至于抽中的概率,我们也不是很清楚。”

  更让钟先生窝火的是,不少销售人员趁他填表的时候将他团团围住。“先生,家里的电视买了多少年了?换台液晶电视吧。”“先生,今天厨房和卫生间电器有特别优惠!”“买冰箱可以送电磁炉!”钟先生很困惑地问记者,所谓的“生日就送”是不是商家吸引消费者人流的手段呀?

  商务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零售商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应当明示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名称、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级)、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零售商开展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赠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级。

  损招二:超低价产品数量或有隐瞒

  家住荔湾区的李女士告诉记者,退休后没事常逛商场。发现促销时宣称有10台8元电饭煲、20台18元复读机……“无论我再怎么一早去到商场,等要买的时候,促销员会告诉我这种产品没有了,并大力推荐其他产品。”让李女士困惑的是,“8元电饭煲、18元复读机”的宣传大海报却一直图文并茂地挂在商场门口,吸引众多来往行人的目光。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零售商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而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应当将限量商品的具体数量向消费者明示。连锁企业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参加活动的店铺还应当将限量商品在各店铺的数量分配向消费者明示。

  损招三:返券增加消费者二次消费

  事实上,返券更是近年零售商家惯用的招数。“买300送100”、“买1000送500”……由于返券在使用区域和使用时间上有限制,为了把手上的返券花出去,消费者就得没完没了地在商场转悠、消费,而买得越多送得越多,本来想把300元券花完了事,但不得已又添200元买了些东西,随后又得到了一张券。记者在某大商场的结账台前看到,一大帮消费者念念有词地点算着手中一张张返券的面值和购物篮东西的价格。发现还有剩余的差价,马上又得回头购买。

  中消协专家特别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商家抬高原价假打折和假返券,避免陷入循环购物怪圈。消费者一定要索取票证,并要求经营者清楚地标明其购物时间、产品名称、数量、等级、规格、型号、价格等重要信息,发现商家抬高原价、虚假宣传等问题,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工商、质检、价格部门反映,或向消协投诉,一方面可尽快为自己挽回损失,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而此次商务部的《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将返券幅度、返券及收券商品的范围、返券使用期限、使用规则等向消费者明示。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方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返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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