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预存账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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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0:42 南方都市报 |
征地补偿款预存账户公布 征(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前,须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该专户 本报讯(记者肖小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地补偿款预存账户的公示》,宣布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并公布了征地补偿款预存账户 。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要求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按属地原则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目前广州市和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已开设该专户,拟征(用)地在广州市十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款预存至市局专户;拟征(用)地在增城市和从化市的,征地补偿款分别预存至增城专户和从化专户。公示指出,实行该制度是为了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规定,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等。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据悉,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 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