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下月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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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2:36 兰州晨报 |
《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下月起施行不合格高新企业取消资格 本报讯(记者刘凤宇朱婕)12月2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报原批准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条例》规定,高新区管委会的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高新区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高新区内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企业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合同。《条例》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初创的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