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池人临时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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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0:00 东南早报 |
5岁幼儿溺死在洗金池 早报讯(记者陈祥木通讯员罗德棉林两福)昨日,德化法院审结一起5岁幼儿溺死在洗金池引发的民事案件。因存在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及监护不力等问题,法院依法判令挖池人、幼儿临时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4月5日下午,一个5岁小男孩不慎跌入距其外公房子约50米的一洗金池中,溺水窒息身亡。这名5岁幼儿在父母离婚时判由其母抚养。今年3月21日,幼儿的母亲外出打工,小孩跟随外公生活。经查,幼儿溺死的洗金池,是赖某等6人合伙挖掘的。 今年7月20日,幼儿的父母将洗金池的挖掘人赖某等6人及幼儿的外公告上法庭,要求两方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昨日,德化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赖某等6人合伙擅自在距离住房较近的路边水田中挖掘洗金池,没有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致使小孩掉入该池溺死,6名被告应当承担事故70%责任;幼儿的外公因接受其女儿的委托看管小孩,委托监护关系成立,因外公未看管好外孙,致使发生上述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30%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上述双方被告按比例,共同赔偿幼儿父母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