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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猛于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0:26 新京报

  果有游戏猛于虎者乎?有诸,电子游戏也。

  一年前,天津13岁少年张潇艺连续打电子游戏36小时,然后从高楼之上,一飞而下,追随游戏里头的虚拟人物去了。这不就是被游戏给吃掉了吗?其实,何止张潇艺一人,有少年连续打游戏数十小时而暴斃已经前有所闻。更多的人因为游戏而虚掷人生,不吃不喝可以,不打游戏不行。好像只有这里,他们的价值才得到实现。

  这一切想起来令人心痛。大家都很清楚毒品的害处,其害处不但在于自戕,还在于上瘾。一上瘾,就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如何对待电子游戏,法律如何对待电子游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最近,把张潇艺悲剧记录成书《在网路上狂奔》的作者张春良,将代表张潇艺父母起诉张潇艺死前在网吧所玩游戏《魔兽世界》的开发商。然而,这场公益起诉即使赢了,作用又有多大呢?公益事业是一种非强迫性的事业,即使诉讼胜利,又有多少制约力呢?目前的法律对于毒品,对于黄毒、赌毒都能施以重典,独独对电子游戏的毒害人生束手无策,真是一种奇怪的现象。

  电子游戏的外衣就在于它被认为是一种益智的游戏。我也明知目前禁止不了电子游戏,但我想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将其危害降到最低点。与其让人上了瘾再用医学或心理学的措施来补救,何不防患于未然,不让人上瘾?有些人说,对电子游戏的这种吃人现象,大家都有责任,包括学校家庭游戏网吧与制造商销售商设计人。这种说法虽然用意不错,但没有充分道理。就拿家庭来说,有多少父母亲为了阻止子女沉迷于电子游戏,是多么心力憔悴,但效果又如何?一方面是没有完善的法律制约危害青少年电子游戏的生产与销售,即使是有不准未成年少年进入网吧,不准网吧超时营业这样的硬性规定,但如果这样的规定被违反,也不过是罚款而已。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电子游戏产业的负面作用,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或条例加以限制,只要不涉黄涉赌,就没有人认为其不合法,或其中的某一方面实际上已经违法。我不知道这到底是什么原因。我推想,也许一方面是立法与执法人员并不知道电子游戏的科学技术内涵,他们对此是外行,因此也就无从立法,更难于执法。其次是电子游戏行业已经是一个拥有巨额利润的行业,对国家税收有不小的贡献。

  电子游戏行业中已经有不少成功人士,他们对于自己从事工作的危害性不会没有认识,但其中最高尚者,也只是以大量捐款来平衡负疚心理而已。也许这些人会这样排解:电子游戏对不同的人情况并不一样,有的人就始终不会上瘾,只不过将其作为休息的一种方式而已。

  但对于大量的上瘾的青少年呢?难道这不是一种实际上的毒品吗?因此,我虽然支持对电子游戏的危害性进行公益性的诉讼,但更希望能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消除电子游戏的危害性;否则,张潇艺决不会是这种危害性的最后一个牺牲者。

  作者:周振鹤 复旦大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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