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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之地亦是有情天地 走进法院·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2:31 杭州日报

  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这辈子不大会有机会跟法院打交道,毕竟冤家宜解不宜结,万不得已才会打官司。但现代生活利益冲突无处不在,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渐增强,保不准哪一天,你也会迈进法院的大门,递交诉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一有了这么一天,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今天是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借这个机会,我们不妨带你走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那里去走一走、看一看。

  法院六大制度条条想着百姓

  N0.1首问负责制——让您轻松找着北

  去过法院的人可能知道,首问负责制就是让老百姓能够轻松地对号入座。立案庭、民庭、刑庭、执行庭……大院里如此多的部门、如此多的法官,我们很可能找不着北:到不了我们想到的部门、找不到想找的法官,甚至有时候有难题在身,该找哪个都不知道,这该怎么办?

  法院的“首问负责制”要帮百姓解决的就是这个难题。法院每日确定一名法官为首问责任人,全日着装挂牌服务。当您走进大厅,找一下负责首次接待的法官,说明来意,他们一定会有问必答,不推诿、不冷淡,就算不是这位法官分管的工作,他也会及时告知具体负责的部门、人员、电话及办公地点。

  N0.2诉讼风险告知制——让您明白打官司

  别以为只有律师才会为你出谋划策,法官同样是我们的“好参谋”。

  打官司,有赢就有输,要达到胜诉的目的,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有一些得理却输官司的人要么后悔,要么总结经验:要是当初有人告诉该这么做,那该有多好!风险告知制其实就是在官司运作前,法官给您提的醒。

  诉讼风险告知,就是让法官把打这场官司中的风险明明白白地分析一下,好让您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让您也好对要不要靠打官司解决纠纷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或是最后对司法公正的误解。

  N0.3诉讼费用减缓免制——让您打得起官司

  受到不公正待遇,期望法律维权的人里头,有很大一部分是弱势群体。“活人不能让尿憋死”,话糙理不糙。经济有困难的群众,不能让承担不起诉讼费用,成为横亘在伸张正义、维护权利前的阻碍。

  对于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交通事故损赔,或是企业下岗工人、低保失业人员、农村贫困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经济确有困难的,法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诉讼收费“减、缓、免”制度。去年,杭州法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共503件,减、缓、免诉讼费用218.3万元。

  N0.4阳光审判——官司怎么打,一看就明白

  经过凤起西路的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墙上的招贴告诉着大家收费标准和依据、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最近什么案子在开庭,诉讼费用如何计算,与审判相关的事务,大都一目了然。这是法院开展“阳光审判”的一个缩影。

  推行审务公开,除了法定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杭州法院对开庭排期都公布于众,让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子开庭,法院还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监督。此外,杭州法院还公开了多项司法服务承诺,包括立案时限、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回复时限,及时告知进展情况等。杭州法院还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市民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随机抽取参与案件审判。

  N0.5巡回审判制——有啥纠纷就地解决

  商家有“送货上门,服务到家”一说,对于一些地方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来说,巡回审判的方式差不多也是这个意思。由于案件较少的地区没有设人民法庭,老百姓到基层法院打官司又不方便,这个矛盾就由“巡回审判”来解决。

  有些老百姓离法院较远,特别是郊县的人们,打一场官司得长途跋涉,这个叫做“诉累”,对于一些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和法官“送庭上门”,就此让老百姓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准备打官司,免去无用的诉累。不但如此,对一些有较大影响,如涉及赡养、损害赔偿等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组织当地的居民旁听,巡回法庭还能起到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加强法制宣传的作用。

  N0.6诉讼调解制度——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手里的法槌敲下去,敲出的是公平与正义;但有时候不敲法槌,可能意味着“化干戈为玉帛”,这是对我们今天所提倡“和谐”的一种诠释。

  很多民事案件,单纯从法律问题解决是比较简单的,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往往一些纠纷是一些小矛盾、小问题,因为得不到解决从而升级,“小事”变成“大事”、“易事”变成“难事”,这个时候,就需要诉讼调解这一剂“良方”。

  所以,法官在纠纷中也会适时地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多些教育疏导,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法官好,不但要审得好,还要调解得好,才更加好。此外,法院还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培训基层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因为他们有地缘、有人缘,一些纠纷中,他们更进得门、上得堂、说得清、调得和。

  法院信访工作 件件不能含糊

  信访工作是法院一项重要的群众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每一件信访,就是一件案件,就像审理案件一样,有承办人、有承办过程、有承办结果、有终结方式。据了解,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实行中的信访制度有以下几种形式。

  ●信访预处理制度。信访户来访进行法律咨询的,由信访工作人员直接接待并予以答复;来信进行法律咨询的,一般采取电话告知等形式口头答复,必要时,信访工作人员可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信访户就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来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备案后立即告知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庭内勤,由审判庭直接答复处理。来信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庭内勤,由审判庭负责答复处理;信访户对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要求申诉或者再审的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档案。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由信访工作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信访户予以补正;信访户对基层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要求申诉或者再审的来信来访,信访工作人员可在登记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转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查,并同时采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信访户转处情况。

  ●首访接待制度。对该院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不服,来访时距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生效时间未满三个月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由中级法院各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或者由其指派的审理该案件的审判长负责接访。

  ●信访听证制度。信访听证应当组成合议庭,信访听证一般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对实行听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听证日前三天向信访户和案件相对人送达载明听证举行时间、地点以及采用方式的《信访听证通知》。信访听证程序可参照普通案件开庭程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参加。

  ●院长接待日制度。院长接待日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接待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院长约见时间视信访具体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督热线:0571—85113586,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开庭前:你得了解这些事情

  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经阶段,用老百姓的话讲叫“过堂”。头一回打官司,第一次走进法庭,以下这些事情你在开庭前就应该了解。

  在向法院递交诉状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账,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是指法院的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请求自费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认为法庭笔录有误,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您可以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吗?

  按照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基本要求和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记者王浩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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