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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治不能靠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3:1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不难看出,强制应该是国家为达到维持法律秩序任务的“最后手段”。那么,“以罚为主”的立法将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怎样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呢?

  笔者认为,首先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像草案体现出来的“严刑峻法”,一旦操作起来,恐怕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如此片面地寄希望于“法律的权威”,希图

以罚代管,未免过于简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不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要求,保证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均具有正当性。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草案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很明显它对于违法者来说只有“处罚”而没有“教育”,有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嫌疑。

  在普遍提倡“以人为本”的前提下,立法理应更加关注人们的福祉和公正,而不仅仅关注管理的效率。比如草案中涉及的残疾人营运,电动车上路等问题,凡此种种不能仅仅依靠立法处罚来解决,更非“重典”力所能及。因为,在严厉处罚之外,别忘了法律也从来不乏温情脉脉的一面。英国哲学家边沁曾说过:“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法律的制定和落实,在很大程度上还得依靠民众认同法的价值。唯如此,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崇尚,才真正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现代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①5

  □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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