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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筋”扭住官司不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3:2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没念过几年书的老实农民莫勇,“一根筋”似的凭着对法律的信心而打赢了两桩维权官司,让开除他的老板也不敢小瞧他的分量。三年前,因不满公司规定职工每天只能上4次厕所的条款,他被单位开除,此后,他像秋菊一样上告法庭。昨日,他又请来律师,向单位追索5000元股金及红利。他坚信,法律一定会维护一个“小人物”的合法权益。

  告

  因“发杂音”被开除后,他咽不下这口气,决心“不惜一切代价,抗争到底”

  莫勇今年已经53岁。1999年11月6日,他被高新西区一家电器公司聘为冲床操作工。2002年10月4日,公司在职工大会上宣布:职工上班期间,中途休息共4次,包括上厕所。他认为不合理,如厕是人的生理需要,哪能说几次就几次。他提出不同看法,公司却对他另眼相看,以他“发杂音”为由让他停工学习,10天后,又以其不服从安排为由,将他开除。

  这个文弱得像书生一样的农民,却有自己的“倔”道理,他认为,只要自己的权益是合法的,法律就一定会维护。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他与老婆一起,一边在郫县以卖卤菜维持生计,一边不顾老婆反对,硬要与辞退他的公司打官司。他咽不下这口气:“老板规定你一天上4次厕所,你就不能提半个意见,否则就是开除的下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他决心“不惜一切代价,抗争到底”。

  审

  经过郫县法院和成都市中院的两次审判,莫勇均胜诉,单位均被判赔钱

  目前,经过郫县法院和成都市中院的两次审判,莫勇均胜诉。郫县法院认为,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法院指出,照公司的说法,即使莫连续旷工4天,也不符合除名的条件。何况,公司对莫作出停工学习的原因、时间,公司自己都说不清楚。所以,通达公司单方面违约解除莫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应该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余元。成都市中院也很快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加大了单位的补偿数额,判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

  讨

  索要工资遭拒,公司强行将工资转为股金,他已请律师拟就了一份申诉书

  此前,单位曾将他的工资转为股金,数额为5000元,但单位一直未退还,他多次索讨都遭拒绝。两次打官司均以胜诉告终,这更让他坚定了对法律的信心。他相信,法律一定会为他讨回公道。他认为,工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公司却强行将工资转为股金,这侵犯了他的权益。

  昨日,莫勇又找到律师,表示自己还要打官司,追讨5000元股金及红利。律师为他准备了一份申诉书。据他测算,到2005年,他的股金累计应该为15127.11元,假日加班费也应该补偿。他要求,公司应该给他及同被公司辞退的老婆补办5种社会保险,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报记者 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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