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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享受优惠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8:46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王克鹏,通讯员张海恒报道:从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获悉,自12月1日起,教育储蓄享受优惠利率和免征利息税须持国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方可办理,否则仍按照正常利率计息和缴纳利息税。

  按照新规定,符合教育储蓄利息免税规定的,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或复印件,复印件仅适用于在外地读书的学生)、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

“证明”。“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6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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