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规划建设新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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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9:24 华商网-华商报 |
本报讯(记者靳曼实习记者王侠)为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日通过《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农村村庄应编制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突出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条例》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建设住宅;人畜 用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等不适宜人居的村庄,县、乡政府应有计划地实施搬迁,建设新村或迁入其他村庄。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中,各级政府应安排专用资金,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并允许合理收取费用。 对于兴建乡镇企业或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