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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取消罚款指标并不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9:3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杨毅军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中规定,今后,甘肃的交警考核,“罚款数额”不再是指标(《人民日报》12月2日)。

  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指标,能否真正杜绝乱罚款现象呢?其实,从2004年5月1日开

始起实施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但时至今日,依然存在交警乱罚款现象,原因何在?

  从主观因素来看,是一些交警特权思想严重,缺少法治观念。有的把罚款当成耍特权、抖威风的手段;个别人把罚款权当作谋私利的工具,以致出现了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现象。如果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交警执法缺少规范和约束,仅凭取消罚款指标,岂能保证交警罚款的公开、公平、公正呢?

  就客观环境而言,出现乱罚款现象的深层根源在于执法者背后的“利益驱动点”。目前,交警除有国家行政编制外,还有地方行政编制、地方事业编制等多种编制警。一些地方的财政不能保障所有交警经费,大量“吃杂粮”的交警需要靠罚款收入养活。可见,如果交警经费保障制度不统一,不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从根子上切断罚款与其自身利益间的联系,怎能保证取消罚款指标不会成为变相罚款的“遮羞布”?又何谈从根子上杜绝交警乱罚款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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