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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官员“下海”又有新规矩 辞职手续更加严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15:4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4日电据浙江日报报道,《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日前出台。在该规定中,浙江省对领导干部“下海”定下了新的规矩。

  浙江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下海”,这是新形势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对于推动该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

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官员“下海”,一个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下海”官员是否会利用曾经掌握过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规定》对此给予了关注。

  并非所有领导干部都能“下海”

  某地,一位刚经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副县长向组织提出自愿辞职。是不是所有的领导干部都可以自主决定“下海”?“下海”有没有限制条件?

  对此,《规定》明确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官员“下海”有了从业限制

  某地土地管理部门的一名干部,几年前还在机关里审批某房地产公司报送的材料,后辞官下海,成为该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除了几十万元的年薪,名下还有房子、车子和股份。这种“移行换位”,让许多人“羡慕不已”。

  此次出台的《规定》对这种现象明确“说不”,并细化了中央有关文件提出的“三年两不准”的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此外,官员如违规“下海”,本人和接收单位将一起受罚:有关部门将没收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其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辞职手续更加严格

  如果官员要“下海”,是不是跟原单位“打声招呼”,然后就可以“扬长而去”?如何预防某些“有猫腻”的官员以“下海”的名义摆脱责任?

  对此,《规定》对辞职手续作了严格要求。首先,干部本人必须要说明辞职原因、是否辞去公职以及辞职后去向等情况,并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进行审核、谈话,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的意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还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系着保险带下海”的官员3年内要向原单位述职

  目前,官员“下海”主要有两种类型:辞去公职“下海”和提前退休“下海”。后者“下海”,工资福利待遇得以保留,被称作是“系着保险带下海”,以这种形式“下海”的官员在我省占了比较大的比例。对这些官员,《规定》念起了“紧箍咒”,明确提出,“退休后3年内,应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以更好地跟踪检查官员离职后的去向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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