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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是卖菜,法律是弹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16:25 人民网

  女警察对超速违章的司机说:“罚款400元,驾驶证扣3分!”“我兜里没有多少钱,少点吧。”在司机屡次哀求下,女警察给予了让步,“交400块钱,驾驶证不扣分了。”“能不能以最低限度罚款呢?”“交300吧。”坐在女警察对面的男警察说道……这就是发生在京沈高速公路某路口罚款室里的罚款“砍价”场面。(12.1《华商晨报》)

  乍一看此情此景,我们或许会称赞警方的“进步”:不再说一不二,不再横眉冷对

,也不再颐气指使,而且还学会了“换位思考”,能考虑执法对象的哀求,甘愿“屈尊”与司机“砍价”,并对违章的司机网开一面法内施恩。莫不成这就是所谓的“人性化执法”?

  按规定应罚款2000元结果只罚了500元;开口要罚400元最终只罚了300元……对于这些屡屡发生的奇怪现象的原因,交管支队张副队长将其归之为“法律有弹性”。从400元变为300元,如果说这样的弹性还在法律弹性的合理范围内的话,那么从2000变500,它还在法律弹性的合理范围内吗?倘若如此,那么“法律弹性”是不是太大了点!

  新《交通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次扣6分并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我们知道,交警是执法的主体,他们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尺度对违法对象予以执法,该扣分就扣分,该罚款就罚款。他们不能胡乱提高罚款标准,也不能任意降低罚款数目,因为他们没有对法律的裁量权和解释权。而这个高速路口,交警却随意罚款、胡乱喊价。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凭他们兴之所致。这就是他们口中宣称的“法律的弹性”,刚性的法律在他们眼中可圆可扁、可紧可松、可伸可缩、可捏可揉,经过他们的一次次“裁量”和“解释”,法律变得柔软无比。

  毋庸讳言,新交法的某些条款尚不够清晰明确,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标准。这就给一些交警部门提供广阔的想象和发挥空间,他们将其单方面理解为这就是法律的弹性。在他们弹性执法的背后是执法的失范和对法律的亵渎。换个角度看,他们对执法对象貌似宽大仁慈的背后其实是对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度漠视,这可能大大的增加交通中的安全隐患。

  执法不能拒绝人性化,法律也不能没有弹性。但请不要忘了:执法绝非卖菜,法律也并非弹簧。片面强调和夸大法律的弹性而忽视法律的刚性和边界无疑是本末倒置。因此,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严格执法,充分维护法律尊严,而不能像商人一样把执法当交易,去欺骗执法对象或者与其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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