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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市民状告民政局违法颁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讯向阳 金行 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注明有效期为三个月,然而该证明出具四个月之后陈先生才与王女士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四年之后,陈先生以婚姻状况证明“过期”为由将金阊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政局违法颁发结婚证。在诉讼的过程中,陈先生感觉到无法通过这一理由达到否定夫妻关系的目的,于近日向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撤诉。

  今年53岁的陈先生在没认识王女士之前一直单身。2001年4月,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来苏州打工的王女士,两人一拍即合,很快决定结婚。王女士老家的村委会于2001年5月出具了王女士的婚姻状况证明,并注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四个月后即同年9月,两人顺利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缺乏感情基础,两人婚后没少为柴米油盐、洗衣做饭吵吵嚷嚷,夫妻关系一直处于冰点。这样的日子王女士再也过不下去了,于是提出跟陈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陈先生虽然答应离婚,但对于分割住房,却是一万个不愿意。他说当时买房子的钱都是他出的,王女士压根儿没掏一分钱,王女士跟他结婚纯粹是看中他的财产。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住房。

  为了保住住房,陈先生在朋友的点拨下产生了“灵感”:当初王女士老家的村委会开具王女士的婚姻状况证明写明有效期为三个月,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该证明已超过期限,那么结婚登记应该是无效的,王女士也就无权分割他的住房。于是陈先生以王女士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已过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违法颁发结婚证,要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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