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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赔偿”,不要“捐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9:36 红网-三湘都市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近日表示,为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特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捐助人民币500万元(《新京报》12月4日)。

  吉化公司双苯厂的事故污染了松花江水,导致下游沿岸城市停水、企业停产等不良后果,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生态灾难。作为吉林石化的母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显然是难辞其咎的。因此,中石油出资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治工作,本是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这种支援以“捐助”的名义出现,却让人感到不是滋味。

  “捐助”的本意是一种慈善行为,但中石油的这次“捐助”,显然不能理解为大发善心,它不过是肇事企业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所捐资金都是用来给自己擦屁股的。一个难辞其咎的肇事者,却以道义上的高姿态出现,这是公众所不愿看到的。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社会需要的是赔偿而不是“捐助”,是“企业公民”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

  政府接受所谓的“捐助”,恐怕不利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失赔偿工作。明摆着的法律责任以捐助的形式体现出来,实际是回避了应尽的义务,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

  国际上的许多大型公司,特别是石化、医药等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对环境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业巨头,都普遍认为企业应该像公民那样承担社会责任,把“企业公民”作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并积极实践之。回过头看我国的大型企业,还没有充分意识到企业公民的责任,甚至还在以种种形式回避自己的责任,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据媒体报道,已有哈尔滨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林石化赔偿其因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的诉讼能取得什么结果还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人们都希望有关各方能最终形成一套对污染事故进行善后赔偿的有效机制。在环境灾难频发的今天,这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莫林浩(长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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