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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9:49 宁夏日报

  华兴讯(记者 束蓉)在妇女维权案例中,离异或丧偶妇女的经济利益最难以得到保障。2005年12月2日,记者从银川市妇联了解到,家住银川市兴庆区的唐小利(化名)就是因为丧偶后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侵占而维权的。

  2002年,唐小利和丈夫结婚,婚后没有子女。2005年2月,丈夫不幸因车祸去世。唐小利生性善良,看到公婆无人照顾,遂主动提出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在生活上照料他们。今

年8月,公婆去世后,丧事全由唐小利和小叔子操办。分割公婆留下的财产时,小叔子却认为唐小利是外人,无权继承。

  唐小利找到了律师。律师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唐小利在丈夫死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小叔子共同继承公婆留下的这笔遗产,她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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