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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当事人讨“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实习生刘晓星)平常只听说律师帮别人打官司“讨薪”,有时候律师也要打官司为自己“讨薪”。广州中院上周二审审理了一起律师事务所为索要律师费,将委托人告上法庭的纠纷案件。

  三宗案件一宗改判

  2002年4月23日,陆女士与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对三宗民事案件提出再审申请或上诉。一宗是判决已经生效的离婚析产案,终审法院认定陆女士和前夫的共同财产是200多万元,而陆则认为应有1000万元左右,即自己应分得约500万元,因此提请再审;另一宗则是陆女士和前夫离婚前一起做生意时向朋友借款的债务纠纷,终审判决陆女士需偿还债务210万元,陆同样想提请再审。第三宗同样是债务纠纷,一审判决陆与其前夫对一桩19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陆欲对此提起上诉。

  陆将上述三宗案件整体“打包”,交由该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双方还约定律师费支付条下: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执行;委托人若获得比原审判决“更多的权益”,则按照多出金额的40%支付律师费。

  后来,这三宗案件中,离婚析产纠纷的再审申请被驳回;终审法院维持了210万元债务纠纷案的原判;190万元的连带债务纠纷则获得改判,由陆女士前夫偿还所有债务,陆则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更多权益”理解出现分歧

  可双方对于“更多权益”有着迥异的理解,律所认为,陆女士减少了95万元的债务负担,获得了比原来更多的权益,陆女士在离婚案中,取得的执行款不少于40万元。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的条件已成就,但是陆女士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6万元律师费。

  陆女士则辩称,即使终审法院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只有200余万元,自己也可分得100余万元。因此,40万元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确属自己应收的执行款项,并非律所代理申请再审后多出的权益。另外,自己根本无力偿还任何债务,而其前夫确有偿还能力,原审判决自己对190万元负连带责任,但是并未明确是否共同平均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连带责任,又或是共同垫付连带责任,故不能推定自己负有95万元的清偿责任。因此,“律所推定95万元的更多权益不明确而且不存在”。

  一审:陆女士应支付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190万元债务纠纷的再审改判,使得陆女士无须负连带责任,故律所为陆女士取得的权益大于原判决的权益。陆女士的前夫将应给付的43万余元给中级法院保管,款项性质属于陆女士所有,只是基于陆女士要偿还210万元债务而被冻结。但是,风险代理的收费上限是争议利益的30%,因此判陆女士支付13万元给律所。

  陆女士不服,提出上诉。陆的代理律师称,委托合同约定,“在执行到每笔款项到达委托人指定账户时,委托人按约定比例支付给事务所。”事实上,陆女士根本没有一分钱到账。

  法庭调查结束后,陆女士拒绝了法官的当庭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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