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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房产公司聘用人员骗取1200余万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6:44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2月5日电(任硌、王鑫)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聘用仅数月的一工作人员竟骗取1200余万元的巨额工程款。12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宣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陶刚无期徒刑。对已追回的赃款300多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陶刚于1973年9月28日出生四川泸县,2004年1月1日被中房集团成都公司聘任为

工程部门现场代表,负责数个楼盘、道路和一景观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等工作。2004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陶利用其代表公司监督、管理施工质量和进度,并按照施工进度报销工程款的职务便利,虚构工程项目、伪造工程合同,虚列工程款1278.24万元,通过在报销单上伪造或骗取公司领导签字后,到中房集团成都公司财务部报销,并分别于2004年3月至10月期间以支付五家公司的工程款为名,共套取现金375.9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的902.33万元,因中房集团成都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及时付款,在该公司财务帐上列为应付帐款。

  此外,去年8月,陶为骗取工程款之事不被暴露和继续骗取工程款,陶在公司财务部一领导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现金18万元。

  庭审中,陶刚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陶自愿认罪,但辩称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罪名应定为职务侵占罪,并提出其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能积极退赃,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刚被中房集团成都公司聘任为工程部门现场代表,负有管理、监督、按工程进度报销工程款的职权,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工程项目,骗取工程款,数额达1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375.91万元被非法占有,902.33万元未能得逞,对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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