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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承包者业主均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8:08 潇湘晨报

  本报讯一名消费者在酒楼就餐期间不慎摔伤。事发后,消费者将酒楼业主告上法庭。此案经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消费者、酒楼承包者、业主均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4月22日,杨某和同事在宁乡县“老地方酒楼”吃晚饭。当晚8时许,杨上厕所时摔伤在酒楼内。杨的同事与酒楼结了账,但并未协商摔伤一事。杨受伤后,到宁乡县人民

医院治疗。当晚8时43分,与杨一同就餐的胡某拨打该酒楼电话,说了杨在酒楼受伤的情况。当晚,杨被转往宁乡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病历上记载有杨自述于2小时前不慎从酒店楼梯跌下的内容,杨共住院9天,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杨自述摔伤在该酒楼废弃厕所的楼梯间,位于原告自就餐包厢通往该酒楼二楼平台厕所必经通道左侧。该酒楼于去年9月29日开业,系周普球与吕立红合伙开办,登记业主为吕立红。后由周承包该酒楼,今年3月,周又将该酒楼承包给袁经营,袁自今年3月起承包经营至今。

  宁乡县法院一审认为,该酒楼实际承包经营者在二楼平台厕所左侧通往废弃厕所的楼梯入口处,现虽张贴了“禁止通行”字样,但不足以引人注意,更未进行合理拦隔,亦消费者对被告及第三人所辩情况无从识别。酒楼转包给袁,故周及吕对袁的过错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原则的情况下行走,故对自身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由袁赔偿杨在酒楼摔伤后造成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5772元,由周及吕对袁所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袁、杨均不服而诉至长沙市中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袁、杨各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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