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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审查走入拆违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8:20 法制日报

  司法体制改革在基层之四

  本网见习记者 袁定波

  被执行人拆迁户夏某的房屋位于浙江省建德市重要改建道路———严州大道的正中,同幢楼的其余住户已完成搬迁,住进了新房,只有夏某一户仍住在该幢楼内,横贯该市的

严州大道延伸至其房前被迫停止。拆迁双方当事人经过旷日持久的协商,仍不见效,此事陷入了僵局。

  建德市建设局随后做出了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户夏某仍未完成搬迁,建设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即举行了听证,通过面对面听取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建设部门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听证会上,拆迁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围绕拆迁许可证效力、拆赔面积的计算及评估价值等问题进行了辩论。通过辩法说理,解除了被拆迁人的一些疑问。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进行了沟通,最后,拆迁人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安置。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当即完成了搬迁。

  今年以来,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不断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的审查方式,在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拆迁、拆违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大力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院行政庭刘法官告诉记者,建德法院在该类案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给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并提出证据的机会。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正因为经过听证的决定透明度更高、科学性更强,也就更容易吸收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得到相对人的理解与配合,执行起来的阻力自然也小些。

  建德法院办公室主任朱文献说,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采取的是司法强制执行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在30日内对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但对审查的形式未作具体界定。

  “由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方式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仅靠书面审查,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合法,缺乏严密正当的程序保障,也缺乏司法审查的公开性、透明度,影响司法审查的准确性和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朱文献说。

  行政法学专家胡建淼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建德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中引入听证审查制度,对非诉行政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是十分有利的。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的核心,通过听证,在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往往是更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的。

  胡建淼教授告诉记者,目前尚处于起草阶段的行政强制法中虽没有出现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审查制度这个词,与此制度相关类似内容还是有所涉及的,规定了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也可以说是体现了听证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

  建德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引入听证审查,是一项有益的举措,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角度来讲,这一制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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