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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改制企业人员身份应以首次股东大会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16 检察日报

  当前,查办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企业人员主体身份随之发生变化,职务犯罪行为性质也同时改变,而职务犯罪具有连续性,因此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具有重大意义。对此,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是对原国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最后总结,是企业进行改制

的依据。因此资产评估后企业性质发生变化。

  第二种观点认为,改制完成日才是企业性质变化的基准点。改制完成日,新企业进行了工商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标志国有企业完成了改制,企业性质才发生改变。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草案及资本运营规律,“谁投资、谁受益”,企业性质变化源于企业资本性质的改变,即何时国有资本撤出而非国有资本注入维持运转,企业性质何时发生根本改变。

  第四种观点认为,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为准。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资产评估只是为企业改制而设定,资产评估基准日只是一个日期,它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改制提供一个财务会计资料,是企业改制的依据之一,该基准日不涉及企业性质的变化。该基准日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企业仍在旧的体制下按老的资本模式运营,在这样的过渡时期,企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仍应定性为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性质。

  二、资本转换是一个动态完成过程,改制完成日前,国有资本逐步撤出,非国有资本不断进入企业参与经营,如果将企业资本发生转变过程中企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性质完全定性为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性质,则势必扩大了打击面,不能体现出我国法律准确打击犯罪的公平、公正之意。

  三、第三种观点存在司法操作上的困难,因为注册资金的到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逐步到位的,最终所有股本金缴足后,还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相应的证明,那么,究竟多少注册资金的到位,是投资人将资金投入的那一天?是51%?还是100%?还是验资证明开出?实践中很难把握。

  四、召开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标志着旧企业的结束,新企业的正式运作,从此时起,改制企业性质及改制企业人员主体身份已然发生变化,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改制企业的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在此之后应界定为一般公司企业人员。

  (作者单位: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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