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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可作主体提起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42 南方日报

  市两级法院确立数项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原则

  业委会可作主体提起诉讼

  人大代表:应立法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

  本报讯(见习记者/杨亚军记者/陈洁娜)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要交费而开发商的车辆为什么可以免费?物业管理公司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他们的管理权限又从何而来?昨日上午,广州市人大代表内务司法专业小组在听取市中院有关全市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时提出疑问,部分代表还建议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服务的地方立法。

  管理费标准应协商制定

  据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介绍,由于房地产市场尚未成熟,法律体系不完善,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经营、交易行为不尽规范,导致大量房地产纠纷产生。今年1—11月新受理房地产一审案件17910件,同比增长7.49%,审案件标的达28.20亿元。

  通过司法实践的摸索,广州市两级法院也逐步确立了几项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原则:一是接受了服务就要缴纳物业管理费,二是业主委员会有权就全体业主利益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三是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四是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撤换物业管理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也有力地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行为。

  建议对物业管理地方立法

  在昨天的视察中,市人大代表了解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滞后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状,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不动产法律,物权法也尚未出台,使得房地产审判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此外,房地产案件涉及面广、涉案标的大,利益关系复杂都使得这类案件处理难度很大。

  市人大代表、广州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针对当前广大市民非常关注的物业管理纠纷问题也表示,建议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降低他们的地位,在缺乏全国性法律的前提下,应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针对小区会所、公共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来源等焦点问题进行规范性约束,真正提高物业公司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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