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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再次提醒市民: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 电动车上路坚决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4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方英恩通讯员/刘洪希)笔者日前从中山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截至上月底,该市交警部门共查处电动车违法上路3650宗,暂扣电动车2454辆。交警部门表示,很多市民因为不能区分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而违法。他们再次提醒市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电动车上路将坚决查处。购买时应仔细区分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

  据介绍,中山市自今年1月11日联合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上路行驶秩序专

项整治行动以来,电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现象大大减少,减轻了道路交通压力。但近期市民购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有所反弹,且多数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威胁。据交警部门统计,截至11月20日,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共查处电动车违法上路行为3650宗,暂扣电动车2454辆,行政拘留无证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当事人31人,发生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133宗,造成3人死亡,9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45万元。

  交警部门再次重申: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机动车道的靠右侧行驶,对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将坚决查处,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伏。超过上述标准的即为电动车。

  对无证驾驶电动车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交警部门将按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并扣留车辆30天,对车辆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对持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处罚款100元,记3分,并暂扣车辆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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