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悦来公司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44 南方日报

  《“豆腐大王”告“月饼龙头”》追踪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南小渭通讯员/王创辉)上月14日本报珠三角新闻B03版以《“豆腐大王”告“月饼龙头”》为题,报道了东莞悦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来公司”)诉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笔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悦来公司为不适格的诉讼主体而驳回其诉讼请

求。

  悦来公司诉称,华美公司在月饼宣传资料上印有悦来公司董事长李立平注册的“悦来越好”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而华美公司则表示,“悦来越好”是作为一句广告语而非商标被印刷在华美未流向市场的宣传册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查明,悦来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显示,“悦来越好”商标的注册人是“李立平”。据悉,侵犯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即“利害关系”须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或继承关系才产生。法院经审理后表示,涉案商标登记的权利人是李立平,悦来公司不能证明其与李立平之间有任何的许可使用合同关系或财产继承关系,即使李立平是悦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李立平拥有的权利未必等同于亦为悦来公司所拥有。

  法院认定,由于悦来公司无法证明与涉案注册商标之间有“利害关系”,就该案而言是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驳回悦来公司的起诉。昨日,李立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以“悦来越好”商标注册人的身份重新起诉华美公司。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